【重婚】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及应注意掌握的政策界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4:54) 点击:156 |
【重婚】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及应注意掌握的政策界限 【重婚】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及应注意掌握的政策界限 我国立法明令禁止重婚,重婚被普遍评价为违法。但违法并不等同于犯罪,对某一具体重婚行为是否认定为重婚罪并予以刑事处罚,应根据从犯罪概念中高度概括出的,且任何犯罪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和重婚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构成要件去具体分析。 1.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 笔者认为,通过对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和其主客体、主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的综合考察,“是否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应为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即认定重婚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要重点考察在行为人的两个以上涉婚行为中,男女双方是否确已结婚建立起夫妻关系。凡是在两个以上的涉婚行为中,男女双方都确已建立夫妻关系,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不论其是已经登记结婚,还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两人即以夫妻名义相对待,且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亦公认的事实婚,都符合重婚罪认定的基本标准,可以构成重婚罪;而在两个以上的涉婚行为中,如只有一个涉婚行为的双方已建立婚姻关系,而其余或者全部涉婚行为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则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例如,有配偶者与他人临时姘居、或与情人通奸,虽然其行为违反夫妻互负贞操忠实的法定义务为婚姻法所明令禁止,但其姘居、通奸尚不属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并非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不符合认定重婚罪的基本标准,不构成重婚罪。 2.认定重婚罪应注意掌握的政策界限 人民法院处理重婚案件总的政策精神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再追究;对此后发生的重婚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行为人重婚的主观原因和客观环境等具体情况,区分行为人是否恶意重婚,而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1)凡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腐化享乐、骗取钱财、或“传宗接代”等目的恶意重婚的,除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外,应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被迫重婚的,因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事实上的重婚是违背其意愿、被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不应按重婚罪处理。 (3)有配偶的妇女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或不堪虐待,坚决要求离婚又得不到支持而外逃,后因生活困难重婚的。对这种没有婚姻基础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应解除婚姻关系而未能解除,妇女在这种特殊环境下为维护自身的生存或其他合法权益而被迫采取非法手段导致重婚的,也不应按重婚罪处理。 (4)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外出谋生,由于生活困难迫于生计而在原夫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主要应对其进行法治教育,指出其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一般不宜按重婚罪处理。 (5)对在涉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在大陆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后各自分别在台湾地区或者大陆再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上的重婚,亦不能按重婚罪处理。因这种涉台重婚行为有其特殊性,且并非行为人的恶意所致,应视其原婚姻关系已经消灭,而维持后来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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