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周爱国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重婚】禁止重婚的社会评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4:48)    点击:190

  【重婚】禁止重婚的社会评价

  【重婚】禁止重婚的社会评价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唯一配偶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以下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的配偶;第二、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第三、禁止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一切公开的、隐蔽的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处理或制裁。

  人类社会的婚姻结构由杂乱的两性关系到群婚制,再到对偶婚制,最后发展到一夫一妻制,这是一种必然的规律,是人类文明进步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的表现。

  首先,一夫一妻制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须要求真正一夫一妻的结合。正如恩格斯所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给双方感情专一、持久创造条件,使夫妻真诚相爱,才能使双方齐心协力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次,一夫一妻制度是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除战争、瘟疫或其他人为因素以外,男女比例在多数时候基本上是平衡的。这在客观上要求一夫一妻制,多偶制难免会造成两性比例失调的冲突,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再次,一夫一妻制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男女平等的保障。它对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家庭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一夫一妻制还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婚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以及家庭职能的实现,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与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原则相违背,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所不允许的。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为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保障。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充分保障了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现。

  我国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在建国初期,我国就明令废除了纳妾制度,长期坚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保证家庭的稳定性。同时,应继续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对各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以此来维护和巩固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总的来说,禁止重婚是人类的自然因素和人类的社会因素的必然要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周爱国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爱国律师,周爱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周爱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3060795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周爱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廊坊律师 | 廊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周爱国律师主页,您是第1431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