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对重婚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和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4:46) 点击:154 |
【重婚】对重婚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和处理 【重婚】对重婚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和处理 我国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将重婚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说明,重婚罪在我国以公诉为原则。但是为了减小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国家对证据充分的重婚案件,也应允许有自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 1月19日通过,并于当日生效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这一规定的字面意思看,重婚案件公安机关是不主动立案侦查的,只有在法院移送或被害人控告时方予侦查。很显然,这一规定对打击重婚犯罪是不利的。 因为,在实践中,有些重婚的被害人根本就不会知道其配偶重婚的事情,还有极少数被害人即使知道也会与重婚者“和平相处”而不予自诉或控告。这样以来就会使重婚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征罚。因此,2001年4月28日的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按照这一规定,对重婚罪的追诉不依被害人的自诉或控告为追诉依据。只要是发现有重婚嫌疑,公安机关就应当主动地立案侦查,当然也不排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重婚案件我国立法确认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制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重婚罪犯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非法婚姻的个数、重婚造成的后果等全案情节,作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贯彻刑罚的目的判处。在追究行为人重婚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解除其重婚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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